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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错失百万 男子陷合同纠纷终为失误买单

添加时间:2018年3月13日 来源: 杭州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zlwzks.com/
内容提要:如皋商务信息网讯 近日,浙江义乌的鲍先生因一字之差错失百万,究其原因是因为合同协议中藏“语言陷阱”,因为合同是鲍先生自己起草的,不存在误解问题,一切只能按文本执行,所以鲍先生近百万元利息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不得不说,中国文字博大精深,咬 如皋商务信息网讯 近日,浙江义乌的鲍先生因一字之差错失百万,究其原因是因为合同协议中藏“语言陷阱”,因为合同是鲍先生自己起草的,不存在误解问题,一切只能按文本执行,所以鲍先生近百万元利息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不得不说,中国文字博大精深,咬文嚼字很重要,否则很容易产生字面歧义。

  鲍先生陷入合同纠纷一事还得从十年前说起。当年,鲍先生承包了某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并于2005年11月16日向对方缴纳100万元保证金。

  后来,诸多原因导致该工程没有能够真正开工建设,该公司同意于2013年8月15日退还鲍先生保证金100万元。

  关于在这期间产生的利息怎么办问题,该公司答应按月利率0.7%计算,同时约定:“如在2013年8月15日前无法归还,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

  眼见到了约定还钱时间,该公司却迟迟未有迹象表明要还款。鲍先生很气愤,他将该公司诉至义乌市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保证金,并从2005年11月16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庭审中,双方争执的焦点为“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这句话,这个“后”产生了字面歧义。

  鲍先生认为,按合同本意应当是从2005年起就开始按四倍利率计算。某公司则认为,应当从2013年8月15日后按四倍利率计算,之前的利息应当还是按月利率0.7%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后”字应当按“之后”理解,应为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这一时间以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因系鲍先生本人草拟的这份协议书,所以最终法院没有支持鲍先生要求,他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最终只能由自己为这次“失误买单”,不过他的代价有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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