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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的货物损失谁赔偿 各国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方式

添加时间:2022年6月8日 来源: 杭州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zlwzks.com/

  石寅律师,杭州经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石寅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运输合同的货物损失谁赔偿

  运输合同的货物损失谁赔偿货物运输和农的货物损失中,我国法律对货损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三类免责情况的,便要承担赔偿。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损失谁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311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货损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三类免责情况的,便要承担赔偿。


  由此可见,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货损向承运人主张索赔时,其只需要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运以及货损发生的事实,而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具有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只要承运人无法证明合同法该条规定的三类免责情形的存在,承运人就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


  货物损害应赔偿多少钱


  赔偿数额问题一直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在货物运输合同案件中争议的一个焦点。其实,合同法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损赔偿额确定方式也已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个条款明确了货物的损失赔偿额应当先按照当事人约定,同时法律也是提倡当事人对货损发生进行预先约定。法律之所以提倡当事人之间对货损赔偿额进行事先约定,主要是因为由于货损发生后难以确定货物的受损程度和货值,而事先约定有利于托运人对货损取得充分赔偿。


  赔偿货物的价值确定


  在当事人未约定保价条款、或者保价条款被排除适用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又未以其他方式约定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合同法第312条的规定,则需要按照货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决定承运人的赔偿数额负担。


  实践中,由于双方对货物的品种各执一次,例如托运人在货单中填写的是;服装;,而承运人在交运时服装是;报喜鸟;高端品牌,这两种货物价值相差比较大。


  由于民法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对其交运的货物内容、货物运输实际遭受的损害及其价值减损数额,举证仍然在托运人一方。而且,合同法第304条要求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数量等必要情况,而双方就货物种类产生的原因大部分还在于托运人没有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因此举证理应由托运人承担。







各国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方式

  核心内容:本文由编辑为你介绍各国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采取了几种不同的方式。我国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采用了具体列举的方式。凡是符合无效合同规定的,都适用于格式条款。


  各国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采取了几种不同的方式:


  1.具体列举或规定。即明定某些格式条款绝对无效,如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11条即规定16种不公正的约款绝对无效。


  2.概括式规定。即明定某一抽象原则作为法院规制格式条款的依据,违背该原则之定式约款即为无效,因之又称为抽象相对无效。如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9条规定:;一般交易条款之约款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而不合理地不利于使用人之相对人者,无效;。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亦作类似规定。


  3.弹性规定式。即列举某些格式条款须经法院判断始能决定其有效性,最终是否应被确认无效,由法院确定。如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10条即规定了应受法院判断的8种不公正条款。


  延伸阅读:


  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我国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采用了具体列举的方式。凡是符合无效合同规定的,都适用于格式条款。例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义务的,该格式条款皆属无效。但是,格式条款的无效规定并不限于此,《合同法》第40条专门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况,从而大大拓宽了范围,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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