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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预约合同解除的损失赔偿怎么算

添加时间:2022年5月24日 来源: 杭州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zlwzks.com/

  石寅律师,杭州经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提存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提存的进行大多时候都是出现在债权债务关系当中的,在债务人非法转让自己财产或者是无法清偿的时候相应的债权人就是可以依法要求债务人进行提存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提存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提存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提存效力

  关于提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各国立法及学理上的观点不尽相同。《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提存使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理论上称为;债务消灭说;。德国民法认为,提存仅发生对债权人请求的抗辩,只有在债务人丧失提存物的取回权时,其债务才溯及提存时消灭,理论上称为;抗辩权发生说;,如《德国民法典》第379条规定:;取回权未消灭时,债务人得要求债权人就提存物取得清偿;,第378条规定:;提存物的取回权已消灭时,与在提存期间向债权人履行给付一样,债务人因提存免除其债务。;中国民法理论通常认为,提存须有合法原因,亦即提存应合法有效,否则不发生提存效力,故应认为债的关系自提存时消灭。

  

预约合同解除的损失赔偿怎么算

  预约合同被解除的时候,在计算损失赔偿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来进行计算的,没有合同约定的,就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来。那么今天就跟一起来看看预约合同解除的损失赔偿怎么算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预约合同解除的损失赔偿怎么算

  应该分为四种情况来对待:

  1、协议解除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

  3、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4、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的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仍可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但有限制条件,即所要求的损失存在,与违约方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且不得超过义务人的预期。;

  赔偿范围应当包括:

  1、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和信赖利益。

  2、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权费用;

  债权人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做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债权人因失去与他人订立合同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

  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的给付物时,因归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看到这里,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所以预约合同被解除的时候,是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约定来计算。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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