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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保证期间等同于债务履行期间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吗?

添加时间:2022年5月24日 来源: 杭州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zlwzks.com/

 石寅律师,杭州经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生活中,债权人与担保人或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就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还钱时,能够获得受偿。但是,当债务人无力还钱时,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变卖或拍卖抵押物来受偿呢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就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从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要将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先行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有剩余款项的,才能用来清偿债权人的费用。


同时,债权人能够要求优先清偿费用非范围,只包括如下这些费用:


债权本息;


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而造成债权人的损失;


债权人保管、变卖抵押物所支出的的必要费用;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提起诉讼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剩余部分债务,仍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但这时属于一般债权了,不能获得优先受偿权。


当然了,要是抵押物价值超过债务的,债权人应该将剩余的钱返还给债务人或者担保人。


此外,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需要注意三大情况:


1、抵押权与普通债权并存。


抵押权是一项优先受偿的权利,当一项抵押物设定了抵押权而同时又存在其他需要清偿的普通债权时,抵押权人应以该抵押物价值优先全部受偿,普通债权人只有就抵押权的剩余部分清偿。


2、抵押权与其他法定优先权并存。


如抵押权优于破产费用,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物不列入破产债权之中,而普通债权必须列入破产债权之中。


3、数个抵押权并存。


在一财产上先后设定若干抵押权并且都有效时,数个抵押权按照它们的先后设定顺序清偿。根据担保法规定,在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按照下列顺序:


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比例清偿。


抵押物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因此,在签订担保合同后,债务人要是无力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尽可能获得清偿。要是对此有疑问的,建议找担保合同方面的律师详细咨询。



保证期间等同于债务履行期间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吗?

担保合同中,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间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约定担保责任至债务人还本付息时为止的现象也有出现。很多人也不会觉得这有什么问题,认为合同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就行了,双方都按照约定处理担保事宜就可以了。但事实并非,这些约定是大大的有问题,因此而引发的担保合同纠纷很常见,甚至不少最后都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处理。


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无约定


生活中,很多担保人愿意提供担保,往往会约定一个非常短的保证期间,如等于债务履行期间,甚至早于债务履行期间,目的就是想早点免除担保责任。如张三在2016年10月20日借钱给李四,约定一年后还,王五作保,约定的保证期间也是自签订合同时起一年的,这就显然会导致保证期间等于债务履行期间了。


但法律已经明文规定,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如上述例子,王五与张三即使在担保合约定保证期间为一年,也会因违法而无效,当李四在2017年10月20日依然不还钱时,张三可以从该日起6个月内要求王五履行担保责任。


所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间的,不仅不能缩短背负担保责任的时间,反而适得其反,大大地延长了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


此外,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责任至债务人还本付息为止等类似条款的,也是不可取的。


现行法律也已经明文规定,担保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例如上述例子,假如张三不同意王五一年保证期间的要求,最终双方约定王五的保证责任至李四还本付息为止的,同样视为双方无约定,当李四在2017年10月20日依然不还钱时,张三应从该日起2年内要求王五履行保证责任,逾期未提出要求的,王五免除保证责任。


当制订、签订担保合同时,双方最妥当的做法就是不要出现类似条款,以免双方因保证期间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若已经实际出现这种情况的,甚至引发纠纷的,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争取达成一致协议解决保证期间问题;当双方协商不成的,涉及数额有很大的,我们建议尽早委托专业担保合同律师协助处理,能追偿的追偿,该免责的免责,尽可能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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