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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过户流程 借名购房会产生哪些法律问题以及风险防范

添加时间:2022年6月8日 来源: 杭州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zlwzks.com/

  石寅律师,杭州经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石寅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商品房买卖过户流程

;  在现在,虽然房价持续高涨,但购房的需要也是一直增长的,自然,商品房的买卖也会更多,在大家购买商品房后要如何进行过户呢,过户的流程是什么,开发商对于商品房的过户又是否有协助义务呢,下面就商品房买卖过户流程的相关问题来给大家进行介绍。




  一、何谓商品房产过户


  商品房就是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的方式获取到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全都按照市场价上市出售。


  过户指的就是被过户人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等方式获得该套房产,同时还要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的相关手续。


  二、开发商有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吗


  由于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要的许多有关的证明文件均需要开发商提供,而且如果开发商欠缺该类文件没能办理初始登记的话,买受人的房屋产权证根本无法办理,因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还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从而明确了开发商对买受人申请办理产权证负有的协助义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协助义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结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并且;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该办法还规定了开发商不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的接受警告、罚款和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


  三、商品房买卖过户流程


  买方调查。首先买方要对卖方所出售的房屋的产权现况和总体情况进行仔细调查,确认产权的清晰性和所有性。


  签订合同。签订买卖、转让等过户合同的时候依然要注意合同的细节规范和语句的严谨性。


  做评估。从专业性和便捷性的角度出发,建议您去寻找和咨询专业的、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估价。一般来说估价这个过程需要5到7个工作日。


  按揭业务。如果您需要贷款进行购房的话,需要及时办理按揭业务。


  注销该房产的他项权证。在按揭业务办理完成之后,一定要注意注销这套过户商品房的其他的产权证。


  办理受理单。将过户合同交到房管部门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办事窗口,领取受理单。


  缴纳契税。凭借受理单到相关部门缴纳税费,完成税费缴纳后即可获得相应的税证。


  办理国土证。凭借税证到可以到土管部门办理。


  办理房产证。凭借税证可以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最终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商品房买卖过户流程的一些内容,通过上文,相信大家对商品房的过户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对大家在生活中购买商品房时提供帮助,提高效率,避免风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联系。





借名购房会产生哪些法律问题以及风险防范

  借名购房法律问题有哪些我们从借名购房的原因分析、借名购房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借名购房中双方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借名购房法律风险防范。下文将为您一一介绍。


  借名购房,顾名思义,即是购房人作为实际出资人购买房屋,登记于他人名下,但所有权仍属于出资人的情形。


  一、借名购房的原因分析


  购房人需以他人名义买房,主要有如下原因:


  1、规避法律、政策的限制性规定。


  为了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在城市商品房之外,政府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了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在内的特殊住房。中央财政对保障性住房投入了大额的专项财政补贴,这是政府为城市低收入居民所提供的一项特殊的社会福利政策,故保障性住房的购房者需要具备特殊的条件,对其有严格的资格审核。除此之外,面对当前房价高涨等具体情况,一些房价过高的城市为彻底遏制房地产行业的投机和过度投资,在2010年《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出台后,先后有46个重点城市实施了基本限购令,根据购房者户籍和家庭单位对其购房数量进行限制,以期购房需求和房价回到理性合理和可支撑的水平。基于上述政策等,很多购房者为了获得购房资格,采取了借名购房的方式,以享受国家为特殊人群提供的福利,或规避政策的限制性规定。


  2、贪图特殊的身份或条件所享有的便利、优惠。


  如单位集资建房,通常只面向单位员工出售,或是单位员工购买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又如开发商销售手段,只面向小区业主销售停车用房,或是采取抽签排序选房的方式销售房屋并不允许转让抽签序号;再如公积金贷款,或其他商业贷款,要求贷款人必须具备某些资格条件或是信用等级;等其他情形。购房者通常为了享有这些特殊身份或条件所带来的购房优惠、便利而采取借名购房的方式以他人名义购房。


  3、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部分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的房产登记于他人名下,以达到使法院认为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


  二、借名购房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借名购房使得房产登记的权利人并非真正的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为避免给交易相对人带来不可预见的损害,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物权的所属应当进行公示。动产以其占有为公示,不动产的公示方式即是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可以看出,不动产物权必须经过登记始发生物权效力。一经公示,即产生公信力。当事人基于对财产权属公示的信赖而为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善意取得制度。而对于借名购房,出资人并不是登记的权利人,即使其事实上对该房屋占有、管理和使用,也不是法律上适格的处分人。登记权利人如果擅自处分该房屋,如设定抵押、出售等,如果相对方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法律会偏重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不会仅因其非事实权利人,无权处分而判定该物权变动无效。因此,借名购房如果发生纠纷,通常会陷入这样的境地: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合法的意思自治的合意,即双方借名购房的约定,但法律更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相对人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力产生的信赖利益以维持社会的稳定。


  三、借名购房中双方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


  借名购房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有不可忽视的风险。


  出资人所面临的风险


  1、如果借名购房后,登记权利人反悔,即使当事人留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购房事实存在,也为其自身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更有甚者如无法证明借名购房事实的存在,出资人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钱房两空。


  2、如果所购房屋为保障性住房,出资人实际上并不符合购房条件,即使登记权利人认可借名购房事实,出资人也不可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3、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出售房屋,交易相对方为善意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出资人不可能要求取消交易拿回房屋,即使证明了借名购房事实存在,也只能要求登记权利人承担相应。


  4、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在该房屋上设定他权利如抵押权等,在他项权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出资人如果要求确认权属,通常需要涤除他项权利,才能获得他项权利人的认可,更甚之,如果抵押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和抵押权登记实现抵押权,势必对出资人自身的权利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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