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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寅律师,杭州经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供货违约金有什么法律规定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供货合同违约的,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的,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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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支付期限,违约金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且依法不能确定的,如果权利人第一次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支付,则该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义务人拒绝支付之日起计算,而不应从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就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而言,确定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即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如果依法可以确定履行期限,则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则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即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
因此,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且依法不能确定的,如果权利人第一次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支付,则视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相应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从义务人拒绝支付之日起计算,而不应从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