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合同律师

-石寅

0571-8507161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如何 缔约过失责任诉讼时效是如何的

添加时间:2022年5月9日 来源: 杭州经济合同律师   http://www.zlwzks.com/

  石寅律师,杭州经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如何

一、违约归责原则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

3.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

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归责原则的意义

如何确定违约归责原则,意义重大。

1.能体现国家对违约行为立法政策的选择。如严格在于合理补充债权人的损失,体现了维护非违约方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旨趣;而过错责品交易中所提倡的道德价值观念相一致,采用过错原则则能体现合同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2.理论意义。由于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合同的根据或标准,它对违约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归责原则也就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任何人对违约制度予以探讨,都不可能回避归责原则问题。

3.司法意义。司法人员正确掌握归责原则,有利于从案件伊始判明非违约方有无证明违约方过错的义务,从而正确司法。

4.对当事人的意义。当事人明确自己案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利于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

违约归责原则的选择体现了法的价值目标的不同。换言之,法的价值目标不同,违约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公认的法律价值包括正义、自由、效率、秩序、安全、社会福利、善德等,其中公平正义和效率是两项最重要的价值。一个国家所追求的法律价值目标不同,其法律制度中违约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一般而言,以过错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的,其追求的是公平法律价值;以严格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的,其追求的是效率法律价值。进一步而言,一个国家在其自身发展的不同时期,其追求的法律价值有所侧重,其违约的归责原则也会相应调整而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诉讼时效是如何的

一、缔约过失诉讼时效是如何的

缔约过失是一种民事,如果没有法律的其他规定,一般都是3年的诉讼时效期限。

二、承担缔约过失的主要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三、缔约过失成立要件

1、此种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是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若合同已经成立,因一方当事人过失而致使他方损害,就不属于缔约过失,而是违约,对方可以行使违约请求权或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权。

2、缔约人一方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指自缔约人双方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因而学说上又称附随义务。这种义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但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评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主要有: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不作为义务。这些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为缔约而进行协商之际,已由一般的普通关系进人一种特殊的依赖关系,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仍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注意义务。违反了这些义务,即构成缔约过失。

3、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该损失仅为财产损失,为信赖的利益损失,而非履行利益损失。

4、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5、违反先合同义务有过错,即对合同无效、被撤销、不成立的有过错。合同违约不以过错为要件,这也是二种的主要区别所在。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是一种民事案件,如果没有法律的其他规定,一般都是3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如果您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方,建议您不妨登陆我们的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他们将针对您的问题为您做出详细解答。

联系电话:15024460529

全国服务热线

15024460529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